今天下午總經理室的協理拿了一份出差單給我,是我部屬下禮拜要由台南上台北的出差單,協理說雖然總經理已經簽了,但是你每個禮拜較這位部屬上來一次,你自己去向總經理解釋,本來我們部門的出差申請不需要簽到總經理,剛開始我本來有點生氣,這位協理刻意拿給總經理,後來我釋懷了,因為這個決策是我做的,也是我告訴這位協理的,所以他當然有權這麼做,因此我去向總經理說明為何這位員工已經北上四次來開會,因為要導入ERP專案,總經理質疑我的判斷有問題,她說如果這樣當初我就不該讓她回台南上班,至少要等到ERP導完,我沒多做解釋,依照總經理想節省成本的想法是對的,認為這是這位員工要配合公司,但是因為這位部屬上來台北租屋6個月被房東三次要求搬家,所以她對台北失望了想回鄉,我因為不想損失這個人才才幫她出面爭取回台南上班,但是我希望她能北上參加ERP專案,所以既然我做了決定就勇於承擔,我向總經理說日後我們就用遠距開會,這位員工不需要再北上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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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.S.(黃增勳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